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二氯甲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名称
索引号
A05220060063
文号
税委会[2006]17号
发文时间
2006年07月28日
发文机构
关税司
主题
法规规划
体裁
通知
备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二氯甲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并依据《商务部关于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期终复审裁定的请示》(商公平发[2007]285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8月15日起的5年。
二、反倾销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及征收办法继续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税委会[200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